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港法 第 28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28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根據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七十三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營業,應遵守當地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以確保商港區域內的安全和秩序。如果有違反此條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 根據前揭案例,對於商港法第28條的規定,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屬違法行為。例如,若船舶未經同意擅自施放煙火,可能會觸犯商港法第28條的規定,而遭受相應的法律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