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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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