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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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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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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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90415 制定)
船長於本航次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於入港時即行報告商港管理機關。 在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並以標識顯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就商港條例第六條修訂。 二、商港區域內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外來船舶不易明瞭,易生危險,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並以標識顯示之,藉以保障中外船舶航行之安全。
(1001206 全文修正)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690415 制定)
一、本條就商港條例第六條修訂。 二、商港區域內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外來船舶不易明瞭,易生危險,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並以標識顯示之,藉以保障中外船舶航行之安全。
(10012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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