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商港法第66條的詳細法規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 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部分移列修正。 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條次變更及內容修正,修正所引條號、項次,及處罰之對象,並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定明處罰機關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另修正罰鍰額度。 四、原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得沒入之標的為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部分移列修正。 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條次變更及內容修正,修正所引條號、項次,及處罰之對象,並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定明處罰機關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另修正罰鍰額度。 四、原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得沒入之標的為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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