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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
  2. 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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