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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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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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商港法第44條,本人不知道,無法回答。
立法沿革 3 版
(0690415 制定)
核子船舶、裝載核子物料、危險品或油料之船舶,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除涉及刑責依法處罰外,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之核子船舶、裝載核子物料、危險品或油料之船舶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處罰。 上項船舶由於噸位、價值及危害程度之不同。其罰鍰之最低最高額宜有較大之差距,以資適應。 為防止上項船舶危害情事之發生,特規定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規定之加倍處罰。
(0901030 修正)
船舶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除涉及刑責依法處罰外,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罰鍰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額度酌予提高,以應實際需要。
(1001206 全文修正)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條次變更及內容修正,修正本條所引條號及內容,另考量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有關管理港區污染行為之規定,為利實際執行,亦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規則之必要,爰增列之。另作文字修正。
-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商港法 第 15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16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17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18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19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20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23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24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25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28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29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0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1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2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3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4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6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7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8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39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40 條條文
- 商港法 第 66 條條文
本條規定之核子船舶、裝載核子物料、危險品或油料之船舶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處罰。 上項船舶由於噸位、價值及危害程度之不同。其罰鍰之最低最高額宜有較大之差距,以資適應。 為防止上項船舶危害情事之發生,特規定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規定之加倍處罰。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罰鍰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額度酌予提高,以應實際需要。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條次變更及內容修正,修正本條所引條號及內容,另考量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有關管理港區污染行為之規定,為利實際執行,亦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規則之必要,爰增列之。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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