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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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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一、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浮具或其他物料。 三、採取泥土砂石。 四、拆解船舶、於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 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 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散裝貨等管道及電力、電信設備。 七、鐵路、道路之建築、修建或拆除。 八、疏濬工程或爆破作業。 九、施放救生艇或潛水。但因緊急救護或救難不在此限。 十、其他有關妨礙船舶航行安全或危害港埠作業、設施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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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90415 制定)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狹窄之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立法理由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九條修訂。

(1001206 全文修正)

商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一、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浮具或其他物料。   三、採取泥土砂石。   四、拆解船舶、於非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   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   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散裝貨等管道及電力、電信設備。   七、鐵路、道路之建築、修建或拆除。   八、疏濬工程或爆破作業。   九、施放救生艇或潛水。但因緊急救護或救難不在此限。   十、其他有關妨礙船舶航行安全或危害港埠作業、設施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將「商港管理機關」修正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序文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目前港區作業情形及實務需要,第一款增列「設置標識」之行為,另因浮標及立標亦為航路標識之一種,爰予刪除,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四款增列「非於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第六款增列「散裝貨」管道,並增訂第九款「施放救生艇或潛水」,但因緊急救護或救難者,不在此限。   四、原條文第九款移列為第十款,並修正為「其他有關妨礙船舶航行安全或危害港埠作業、設施之行為」,俾符實需。

(0690415 制定)

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九條修訂。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將「商港管理機關」修正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序文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目前港區作業情形及實務需要,第一款增列「設置標識」之行為,另因浮標及立標亦為航路標識之一種,爰予刪除,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四款增列「非於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第六款增列「散裝貨」管道,並增訂第九款「施放救生艇或潛水」,但因緊急救護或救難者,不在此限。   四、原條文第九款移列為第十款,並修正為「其他有關妨礙船舶航行安全或危害港埠作業、設施之行為」,俾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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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40 條規定:「商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一、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