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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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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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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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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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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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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經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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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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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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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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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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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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