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根據商港法第18條的規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時,應由船長按照規定進行限制,留船的人數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對緊急事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船舶的安全及航行能力,並確保在船員上岸休假期間船舶可以正常運作。 以前的一個案例中,曾經發生船員上岸休假時,因為船舶的留船人數不足以應付緊急事變而導致船舶意外發生。根據商港法的第18條,船長應當依法限制船員的上岸休假以確保船舶的安全運作。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商港區域內所禁止之事項。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汙染港區之行為。
立法理由第四款增列「污染港區」四字,以防止港區遭受污染。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對於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規定商港區域內所禁止之事項。
第四款增列「污染港區」四字,以防止港區遭受污染。
增列第二項,對於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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