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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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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18條的規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時,應由船長按照規定進行限制,留船的人數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對緊急事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船舶的安全及航行能力,並確保在船員上岸休假期間船舶可以正常運作。 以前的一個案例中,曾經發生船員上岸休假時,因為船舶的留船人數不足以應付緊急事變而導致船舶意外發生。根據商港法的第18條,船長應當依法限制船員的上岸休假以確保船舶的安全運作。

立法沿革 4

(0690415 制定)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商港區域內所禁止之事項。

(0751118 修正)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汙染港區之行為。

立法理由第四款增列「污染港區」四字,以防止港區遭受污染。

(0940114 修正)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對於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1001206 全文修正)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690415 制定)

本條規定商港區域內所禁止之事項。

(0751118 修正)

第四款增列「污染港區」四字,以防止港區遭受污染。

(0940114 修正)

增列第二項,對於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10012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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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18 條規定:「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