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17 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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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17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以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舉例來說,如果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要進行裝卸作業,他們應優先安排船席停泊,以便進口的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可以優先裝卸。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是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制資料庫所提供的商港法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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