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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