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港法 第 36 條

  1. 1.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2. 2.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 36 條,商港區域內不得進行以下行為: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此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在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的情況下,公告開放民眾垂釣,并與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不受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以下為參考資料: 在商港法第 36 條中,明確規定商港區域內禁止進行的行為,並針對垂釣活動作了特別的規定,允許在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的情況下,開放民眾垂釣。這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即保障航港區域的安全和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