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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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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7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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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委託辦理之: 一、工商登記證明之
核
發。 二、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三、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 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五、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前項所定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商港區域內派駐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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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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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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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經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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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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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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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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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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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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