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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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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 一、工商登記證明之發。 二、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三、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 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五、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2. 2.前項所定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商港區域內派駐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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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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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   一、工商登記證明之核發。   二、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三、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   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五、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前項所定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商港區域內派駐人員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商港區域內各事項作業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參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航港局應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期藉由設置單一作業窗口,以提升港埠競爭力。   三、第二項增訂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航港局辦理時,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以維持單一作業窗口之運作機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商港區域內各事項作業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參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航港局應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期藉由設置單一作業窗口,以提升港埠競爭力。   三、第二項增訂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航港局辦理時,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以維持單一作業窗口之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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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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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74 條規定:「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 一、工商登記證明之核發。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