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 一、工商登記證明之核發。 二、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三、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 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五、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前項所定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商港區域內派駐人員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商港區域內各事項作業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參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航港局應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期藉由設置單一作業窗口,以提升港埠競爭力。 三、第二項增訂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航港局辦理時,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以維持單一作業窗口之運作機制。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商港區域內各事項作業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參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航港局應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期藉由設置單一作業窗口,以提升港埠競爭力。 三、第二項增訂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航港局辦理時,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以維持單一作業窗口之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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