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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及港口設施保全計畫之港口設施公民營事業機構,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勒令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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