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商港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應辦理各國際商港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定後實施。
  2.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前項計畫辦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或其認可機構核定後實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港法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