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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修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2. 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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