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商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參照鐵路法第七條第一項立法例規定商港管理機關對興建擴建商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本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七條擬訂之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 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 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第一項參照鐵路法第七條第一項立法例規定商港管理機關對興建擴建商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本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七條擬訂之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