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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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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中,商港法第 9 條指出商港區域內的建築物和設施必須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才能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否則擅自建造或設置的情況下,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的核准程序及拆除程序應依法進行,而擅自建造或設置的行為將面臨拆除的結果。 根據這項法規,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才能進行建築工作,並需要獲得核准。否則擅自進行建築或設置,將面臨拆除的結果。這項法規的設立可以保障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和設施的合法性,確保遵守相關規定。 範例:2018年,某公司未經航港局核准,擅自在商港區域內興建倉庫。航港局依照商港法第 9 條的規定,要求該公司依法拆除違規建築物。 參考資料: 商港法第 9 條 - 商港管理條例 這個範例嚴格依照商港法第 9 條的規定,對於未經核准擅自建造的情況,航港局依法要求進行拆除,確保法規的執行,維護商港區域內的秩序和合法性。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90415 制定)

商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應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外,其餘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

立法理由為使商港建設能够依照既定計畫發展,本條規定對港區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以免妨礙港埠分區建設之目的。

(1001206 全文修正)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

立法理由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之核准機制,配合航港體制改革予以修正,惟上開行為於取得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後,後續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商港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核發建照或使用執照。另將「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以 資周延。

  • 名詞
(0690415 制定)

為使商港建設能够依照既定計畫發展,本條規定對港區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以免妨礙港埠分區建設之目的。

(1001206 全文修正)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之核准機制,配合航港體制改革予以修正,惟上開行為於取得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後,後續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商港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核發建照或使用執照。另將「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以 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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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9 條規定:「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