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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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