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撈業因打撈沈船或物資須使用爆炸物時,應將爆炸物之品名、規格、數量,詳細記載於出入港報告單之裝載貨物欄內註明,並檢附證明於「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之檢附文件欄內。 打撈業使用爆炸物,應按月填具打撈實際進度及爆炸物使用量報告表送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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