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之船舶,因機器發生故障或遭遇惡劣天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作業必須進入未事先核准之港口時,經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得先進港,事後以書面敘明事由報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從法律角度來看,打撈業管理規則第18條是針對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時遇到船舶因機器故障、惡劣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而需要進入未事先核准之港口的情況作出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打撈船舶可以經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後進入未事先核准之港口,但必須事後以書面敘明事由報備當地商港管理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打撈船因遭遇突如其來的惡劣天候而無法繼續作業並需要進入未事先核准的港口,根據打撈業管理規則第18條,該船可以在獲得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的同意後進入港口,並事後需以書面敘明情況報備當地商港管理機關。這樣的例子可以清楚地展示法規的應用情況。 參考資料:打撈業管理規則(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公布,最新修訂日期需查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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