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撈業應於作業前七日及作業完成後次日,以書面通知當地商港管理機關作業開始日期及完成日期。 打撈業作業時除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懸掛燈標外,並應於作業區依規定設置明顯適當之警示燈標,以維護附近水域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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