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打撈業,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連同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申請許可,發給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代表人基本資料。 三、經理人名冊。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五、營業計畫及營業收支概算表。 六、打撈設備明細表。 七、船舶國籍證書及非自有船舶之租傭契約書。 八、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及僱用合約書 (含勞保資料) 。
根據商港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打撈業必須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申請許可,並檢送一系列文件,包括申請書、代表人基本資料、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營業計畫及收支概算表、打撈設備明細表、船舶國籍證書及租約書、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及僱用合約書等。只有經過這些程序,才能獲得許可證,並且才能開始經營。 舉例來說,根據"商港法"第23-1條的修正增訂,原告於六十九年間申請公司執照,結果確實僅僅是取得了公司法人資格,而並未獲得許可營業。因此,根據新的修法,他必須提出相應的申請以符合商港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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