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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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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申請許可時,其設備及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最低基準之規定,並經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查驗對,作成紀錄一併核轉。 打撈業最低設備基準如下: 一、起重能力三十噸以上起重船一艘。 二、潛水工作船二艘。 三、潛水工具四組。 四、潛水衣四套。 五、抽水機二台。 六、抽砂機二台。 打撈業技術人員資格基準如下: 一、配合前項最低設備基準,僱用具有職業潛水證照之打撈技術人員至少四人,其中一人須具備乙種潛水證照。 二、打撈業技術人員之體格須經公立醫院檢查乙等以上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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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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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打撈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打撈業申請許可時,其設備及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最低基準之規定,並經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查驗核對,作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打撈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