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打撈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時,應先申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並於辦妥後三十日內,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換領許可證。 其他經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轉報交通部備查。 第一項地址變更,因而變更管理機關者,應報請原轄區商港管理機關移轉新轄區商港管理機關轉報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