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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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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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15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這意味著經營業者在獲得許可證後,不得將其許可證轉讓給他人或出租給他人使用。例如,如果一家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因為某些原因想要轉讓許可證給其他業者,根據這條規定是不允許的。這條規則旨在保護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的許可權,確保其營運和管理能力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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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