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15

快速跳轉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15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這意味著經營業者在獲得許可證後,不得將其許可證轉讓給他人或出租給他人使用。例如,如果一家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因為某些原因想要轉讓許可證給其他業者,根據這條規定是不允許的。這條規則旨在保護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的許可權,確保其營運和管理能力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