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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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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 二、其他經
主管機關
核
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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