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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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
- 2.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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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根據法條所述,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的營運範圍包括貨櫃、櫃裝貨物的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的集中、分散等業務。而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還可以兼營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等業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為了與參考資料符合,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 條、第 8 條之規定。其中第 7 條規定了集散站業者對於存站的貨櫃及相關貨物的控管,而第 8 條規定了存站的進口或轉運的貨物應當核對信息後才能提貨出站,並且海關有必要時得進行抽核。 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貨櫃集散站違反了進口或轉運貨物時應當做的核對程序,海關就有權根據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進行抽核。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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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