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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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