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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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依其場站所在位置分類如下: 一、港口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範圍內之貨櫃集散站。 二、內陸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之貨櫃集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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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規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根據其場站所在位置分為港口貨櫃集散站和內陸貨櫃集散站。港口貨櫃集散站是指設於港區範圍內的貨櫃集散站,而內陸貨櫃集散站則是指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的貨櫃集散站。 這些規定是根據貨物與貨櫃進出口、轉運的管理規範所訂立的,根據該規定,進口或轉運的整裝貨櫃在集散站必須經過海關檢查核准放行才能出站。這樣的管理規則旨在確保貨物的安全,防止冒領、頂替、變更標記、號碼、包裝或偽造證件等情況的發生。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貨櫃辦法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 以上是對該問題的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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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