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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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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場站設置地點、場地面積、基本設施及機具預計配置圖、資金運用、營業收支預估等事項。 四、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五、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七、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證明文件。
  2. 2.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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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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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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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