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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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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六、在其本國設立經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證明文件副本或影本。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2. 2.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文件應經下列機構之一認(驗)證,其文件係由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一、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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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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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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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