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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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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船舶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影本。
  2. 2.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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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