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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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供貨櫃儲放、裝卸、停車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三萬三千平方公尺。但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移至港區內營運者,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四千平方公尺。
- 2.前項設立於花蓮港、蘇澳港及安平港國際商港之港口貨櫃集散站,其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二萬二千平方公尺。
- 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使用之土地應為商港區域用地、工業用地、交通用地、倉儲用地及貨櫃集散站經營用地,並應符合土地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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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供貨櫃儲放、裝卸、停車使用的整塊土地總面積,有特定的要求。如果是設立在花蓮港、蘇澳港及安平港國際商港之港口貨櫃集散站,則其整塊土地總面積也有特別的規定。此外,使用土地的類型也受到細分,必須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位於特定港口的貨櫃集散站所需的土地總面積是有限制的,例如在花蓮港、蘇澳港及安平港國際商港之港口貨櫃集散站,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二萬二千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內政部区域计划委员会文件 (因為資料內容多條文,以上僅範例部分,敬請見諒)
- 土地法法規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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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