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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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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貨櫃集散站經營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如下: 一、貨櫃儲放場、貨物裝卸工作場所、停車場、進出道路及辦公室等。 二、自備機具及車輛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但本款機具得以相等能量及功能機具替代: (一)起重機:三十五噸以上一臺。 (二)堆高機八臺。 (三)曳引車二臺。 (四)半拖車八臺。 (五)地磅: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一臺。 三、貨櫃、機具、車輛修護設備。 四、消防設備: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訂標準規定設置。 五、其他有關設備。
  2. 2.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變更為港口貨櫃集散站,前項第二款除地磅外之設備,依現行規定減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特定的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9 條,我不知道有關的詳細資訊。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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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如下: 一、貨櫃儲放場、貨物裝卸工作場所、停車場、進出道路及辦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