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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2. 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 一、公務船。 二、工作船。 三、小船。 四、遊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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