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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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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修理時,船方應派專責人員在場監修,承修廠商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受監修人員督導作必要之安全措施,每一燒焊熔切場所,應備妥下列消防器材之任何一種: 一、液體或泡沫滅火器之容量,不得少於九公升。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含二氧化碳之量,不得少於五公斤。 三、乾粉滅火器所含乾粉之量不得少於三點五公斤。 四、其他核定滅火劑、滅火器,其滅火效能至少應相等於九公升之液體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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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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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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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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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船舶在港修理時,船方應派專責人員在場監修,承修廠商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受監修人員督導作必要之安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