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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害處理中心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分別設置,按其商港管轄區域辦理左列事項: 一、商港區域內火災之撲滅。 二、船舶危險品發生事故之處理。 三、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海水污染之偵查,環境之測試。 四、海水污染之處理。 五、器材設備、保管、維護及災害處理之訓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商港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事務,除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外,必要時得迅速報請海難救護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或其他民間海難救護業支援辦理,並得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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