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申請經營設立海難救護業,應備具左列文件,送所在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負責人名冊。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四、營業計畫書。 五、資本總額。 六、預定籌備期間。 前項申請,交通部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根據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申請經營設立海難救護業的國民或法人應備具特定文件後送交所在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方可籌設。這些文件包括籌設申請書、發起人或負責人名冊、公司組織者的公司章程草案、營業計畫書、資本總額和預定籌備期間。另外,根據上述法條之參考資料《商港法 第 23-1 條 (90.11.21)》,海難救護機構在商港區域內經營需取得商港管理機關核發的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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