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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申請經營設立海難救護業,應備具左列文件,送所在地商港管理機關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負責人名冊。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四、營業計畫書。 五、資本總額。 六、預定籌備期間。 前項申請,交通部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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