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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難救護業經准籌設後,應於核定籌備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左列文件,送所在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應載明公司或商業名稱、總事務所或分事務所名稱及其所在地地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股東及技術人員名冊。 五、資產負債表。 六、營業設備表。 七、作業區域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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