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36

快速跳轉

海難救護業之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或保險人之委託,施救故障、失靈擱淺之船舶,搶救船貨及船舶。 二、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或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採取防止海上災害之措施。 三、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之委託,代為保管防止海上災害措施所必需之收油船、機具、容器、擱油帶、防油柵、油處理劑及其他物資與器材。 四、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之指示,採取防止或消除油及有毒物質之措施。 五、辦理處理有關海上災害措施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海難救助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逐條釋義。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 36 條規定:「海難救護業之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或保險人之委託,施救故障、失靈擱淺之船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