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護業依前條第四款之規定,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之指示所採取之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之措施時,其所耗之勞務及材料,須經商港管理機關證明,方得作為計費之依據。
根據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第37條,海難救護業者在執行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措施時,必須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的指示,並且所耗之勞務及材料須經商港管理機關證明才能作為計費的依據。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本文,其中有關海難救護業者在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措施時所需的手續和程序。例如,海難救護業者如果根據商港管理機關的指示採取了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的措施,必須經過商港管理機關的證明才能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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