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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難救護業依前條第四款之規定,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之指示所採取之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之措施時,其所耗之勞務及材料,須經商港管理機關證明,方得作為計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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