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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具備海難救護業設立之最低標準者,得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轉交通部核准,兼營海難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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