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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機構,經營海難救護業務。但外國政府以同樣權利給予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並經交通部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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