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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難救護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經常事務,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由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兼任之,並設左列各組: 一、計畫組。 二、執行組。 三、秘書組。 前項計畫組及執行組分掌第四條所列事項;祕書組掌理文書、事務、會議、經費及其他一般事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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