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難救護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由交通部政務次長、國務部副參謀總長、經濟部政務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由左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交通部常務次長。 二、外交部常務次長。 三、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 四、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五、海岸巡防司令部副司令。 六、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七、財政部關稅總局局長。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九、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十、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主任。 十一、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十三、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十四、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十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