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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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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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可知此辦法是基於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商港服務費的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这说明了商港服務費的訂定依據是根據商港法中有關的規定,並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核定。 此回答參考的資料為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和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在第 1 條中規定了辦法的依據,而第十二條第二項則明確了商港服務費的訂定程序,這兩者都直接關聯著商港服務費的訂定和運用。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商港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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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