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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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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可知此辦法是基於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商港服務費的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这说明了商港服務費的訂定依據是根據商港法中有關的規定,並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核定。 此回答參考的資料為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和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在第 1 條中規定了辦法的依據,而第十二條第二項則明確了商港服務費的訂定程序,這兩者都直接關聯著商港服務費的訂定和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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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商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