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海難救護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營業許可。 海難救護業取得營業許可證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許可及註銷其營業許可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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