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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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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業組織、名稱變更,應先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轉交通部核准,且於核准後三十日內依法辦妥變更登記,連同換證費申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換發營業許可證。 海難救護業代表人及地址變更,應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備查。 前項地址變更如係遷至外縣市因而變更所轄商港管理機關時,應換領海難救護業營業許可證,並報請原轄區商港管理機關移轉新轄區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換發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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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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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海難救護業組織、名稱變更,應先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且於核准後三十日內依法辦妥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