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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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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稽,並就應改正事項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8條的情況,根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自由港區事業未按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經管理機關稽核後,並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管理機關得依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這意味著自由港區事業應按時提交營運績效資料,如果未能遵守規定並未在限期內改正,將面臨管理機關的處理。 與此相關的資料來自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並無具體案例可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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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8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稽核,並就應改正事項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