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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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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應依契約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執照及費用憑證等資料,送請經營機構同意後始得營運。
  2. 2.前項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之虞者,經營機構得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辦理營運前勘驗。
  3. 3.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契約通知經營機構會同辦理驗收。
  4. 4.前項商港設施採取分階段完工及營運者,應於契約內載明並規定各階段驗收方式及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勘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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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應依契約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執照及費用憑證等資料,送請經營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