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
- 2.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件審核作業,並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 3.經營機構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
回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