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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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 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 (二)營運可行性。 (三)財務可行性。 (四)法律可行性。 (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 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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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5條所提到的綜合評選項目包含了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投資經營計畫書、以及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其中,投資經營計畫書內容包括興建可行性、營運可行性、財務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以及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民營事業機構計畫投資興建一個商港設施,他們的投資經營計畫書中應包括詳細的興建計劃,以證明興建的可行性,並且提出營運的可行性報告、財務可行性的分析、法律可行性的合規性證明,以及其他相關的經營計劃。 參考資料: -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最新修正條文 - 相關商港設施營運管理案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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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