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 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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