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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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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2. 2.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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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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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民航業對航空函件,應在客貨之前優先運送。

(0621221 全文修正)

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

(0861216 全文修正)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經理人聘用之限制條件。董事及監察人亦準用。

(0420519 制定)

民航業對航空函件,應在客貨之前優先運送。

(0621221 全文修正)

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經理人聘用之限制條件。董事及監察人亦準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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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70 條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