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相關解釋和範例。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訂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以資明確。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二條規定,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增訂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在本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委託中華民國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辦理其承攬業務之規定,爰於本條增訂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事項之授權規定。 二、為加強對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管理,於第二項明定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準用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訂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以資明確。
一、配合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增訂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在本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委託中華民國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辦理其承攬業務之規定,爰於本條增訂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事項之授權規定。 二、為加強對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管理,於第二項明定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準用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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