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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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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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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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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20519 制定)

航空函件運費應低於普通航空貨物運價,航空郵政包裹運費不得高於普通航空貨物運價。

(0621221 全文修正)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0861216 全文修正)

民航局為促進航空貨運之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航空貨運承攬業者逾期未改善者,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暫停其營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加強對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管理得為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其業務及其他限期改善措施。

(0920502 修正)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基於管理及輔導立場,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本得派員檢查所管事業之各項營業情形,不待其他要件之發生,爰將第一項「為促進航空貨運之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之要件,予以刪除。   二、原第二項之規定與第一百十二條之處罰規定有所重複,為避免造成法條競合之適用困擾,爰予刪除,並修正第一百十二條相關規定,以資配合。

  • 承攬名詞
(0420519 制定)

航空函件運費應低於普通航空貨物運價,航空郵政包裹運費不得高於普通航空貨物運價。

(0621221 全文修正)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加強對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管理得為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其業務及其他限期改善措施。

(0920502 修正)

一、基於管理及輔導立場,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本得派員檢查所管事業之各項營業情形,不待其他要件之發生,爰將第一項「為促進航空貨運之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之要件,予以刪除。   二、原第二項之規定與第一百十二條之處罰規定有所重複,為避免造成法條競合之適用困擾,爰予刪除,並修正第一百十二條相關規定,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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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69 條規定:「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