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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